离婚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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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研报告 篇1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

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

①否认有共同债务;

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

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

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

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

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

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

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

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

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

二、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

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

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按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

离婚调研报告 篇2

家庭是社会细胞,先有小家才有大国,所以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率逐年攀升。自20xx年1月至今,xx县婚姻登记处共受理离婚案件1936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案1056件,占案件的52.23%。总体看,女方提出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非常大。通过了解和掌握人们婚姻观念的走势,对更好调处,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以及稳固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以xx县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探求离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决离婚类案件的建议。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部分是女方提出离婚。从20xx年至今数据统计看,大部分是女性提出离婚。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独立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二)以调解劝和的居多。“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表现的比以往冷静和理智,能够用平和的心态对待,做到好聚好散。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相对较稳定,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也有些当事人顾念旧情,在调解过程中选择从归与好。

(三)从离婚年龄看,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在离婚的男方当事人中,20-30岁和30-40岁年龄段的均在42%以上。在女方当事人中,25-40岁年龄段接近48%。这说明中青年年龄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

(二)加大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力度。通过对婚外情和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三)加强做好调解工作。贯彻“自愿调解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办理,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四)加强妇联“五好文明家庭评比”、“青年道德模范评比”的评比活动,让市民学有膀样赶有标兵,从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故在调解实践中,正确应对离婚纠纷调处,处理好婚姻家庭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是时代对人民调查解员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离婚调研报告 篇3

报告日期:2024年6月11日

撰写单位:钉钉AI助理团队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个体意识的觉醒,全球及中国部分地区离婚率呈现出上升趋势。本报告旨在通过系统性调研,深入了解当前离婚现象背后的社会、经济、心理等因素,为相关政策制定、家庭咨询与社会服务提供数据支持和建议。

二、研究方法

文献回顾:梳理国内外关于离婚问题的研究文献,了解现有理论与研究成果。

数据收集:通过官方统计、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式,收集近年来离婚率、离婚者年龄分布、婚姻持续时间等数据。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离婚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离婚的具体原因和过程。

三、主要发现

1.离婚率趋势:分析近十年全国及重点区域离婚率变化,识别增长或下降的.关键节点。

2.离婚主要原因:

经济压力:财务困难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

沟通障碍: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积累。

心理因素:包括个性不合、情感疏远、外遇等。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层面的暴力。

社会观念变化:个人主义抬头,对婚姻忠诚度的看法变化。

社会影响:

子女成长:离婚对孩子心理健康、教育成就的影响。

经济负担:离婚后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

社会稳定性:高离婚率对社区和社会稳定性的潜在影响。

四、对策与建议

1.加强婚姻教育:在婚前和婚姻期间提供心理咨询和沟通技巧培训。

2.法律与政策支持:完善离婚法律程序,保护弱势方权益,特别是儿童的抚养权和财产分配。

3.社会支持体系:建立更多的家庭咨询服务点,提供专业的家庭关系调解和心理辅导服务。

4.公众意识提升:通过媒体和公共宣传,倡导健康的婚姻观和家庭价值观,减少对离婚的污名化。

五、结论

离婚现象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个人共同努力,从预防到应对进行全面干预,以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离婚调研报告 篇4

一、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离婚现象日益普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离婚现象的特点、原因以及社会影响,本次调研旨在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并为公众提供更为全面的离婚问题分析。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数据分析等多种方法。问卷调查覆盖了不同年龄、职业和地区的已婚及离婚人群,共收集了2000份有效问卷。深度访谈则邀请了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律专家等,以获取更为深入和专业的分析。

三、调研结果

1、离婚率上升:调研结果显示,过去五年内,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30-40岁年龄段的夫妻中,离婚率上升尤为明显。

2、主要原因:经济压力、沟通不畅、家庭暴力、价值观差异和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其中,经济压力占比最大,超过40%的受访者表示这是他们离婚的主要原因。

3、影响分析:离婚对夫妻双方、子女及家庭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对子女的心理和情感影响最为显著,超过60%的离异家庭子女表示,他们经常感到孤独和焦虑。

四、建议与措施

1、加强婚前教育:建议在婚姻登记前,增加婚前教育课程,帮助准夫妻了解婚姻生活的真实面貌,提高婚姻生活的适应能力。

2、提供心理咨询:为已婚人群提供定期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婚姻的稳定性。

3、完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离婚法律法规,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4、加强社会支持:为离异人群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如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五、结论

本次调研揭示了当前离婚现象的严峻性和复杂性。离婚率的上升不仅反映了社会观念的转变,也与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有关。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加强婚前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完善法律保障和加强社会支持等。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能引起更多人对离婚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为构建和谐家庭、稳定社会贡献力量。

离婚调研报告 篇5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

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

①否认有共同债务;

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

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

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

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

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

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

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

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

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

二、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

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

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按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

离婚调研报告 篇6

一、引言

近年来,离婚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为了深入了解离婚现象的成因、影响及解决策略,本次调研旨在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并为公众提供有关离婚问题的认识。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多种方法。问卷调查主要针对已婚人群,共收集了1000份有效问卷。访谈则邀请了婚姻咨询师、律师、社会学家等专家,以获取专业意见。数据分析主要对收集到的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揭示离婚现象的内在规律。

三、调研结果

1、离婚率逐年上升

根据调研数据显示,过去五年离婚率逐年上升,其中30-40岁年龄段的离婚率最高。这可能与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工作压力增大、价值观多元化等因素有关。

2、经济压力成为离婚重要原因

调研结果显示,经济压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受访者中,有超过一半的人认为经济压力对婚姻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家庭暴力、感情不和、沟通不畅等问题也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3、离婚对孩子影响巨大

调研数据显示,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非常大。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离婚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学习成绩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关注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他们度过难关至关重要。

四、解决策略建议

1、加强婚姻教育

通过婚姻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降低离婚率。

2、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离婚法律法规,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离婚引起的纠纷和冲突。

3、提供心理支持

为离婚当事人和受离婚影响的孩子提供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新面对生活。

4、鼓励社会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离婚问题,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减轻他们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五、结论

本次调研揭示了离婚现象的成因、影响及解决策略。离婚率的上升与社会发展、经济压力、价值观变化等多方面因素有关。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巨大,需要引起广泛关注。为解决离婚问题,应加强婚姻教育、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心理支持并鼓励社会支持。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能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公众提供有关离婚问题的正确认识。

离婚调研报告 篇7

目前,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

1、很难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现在的农村家庭结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因此,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数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其所有权在婚后还是属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归属。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农村妇女很可能就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风俗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果仍居住在娘家,对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门,按照目前农村的习俗,房屋大都是留给儿子的,如果离婚后妇女强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愿意接纳,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容易导致家庭矛盾。而按照当前规定,离婚的妇女又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最终导致其无房可住。

2、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动性,农村妇女离婚后,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使农村妇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3、就业创业机会很难把握。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在住无定所、耕地无着落的情况下,很难拿出时间、拿出金钱来进修,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在我乡,还可以从事手工艺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离创业致富还差很多。纵使妇联进行了很多创业培训,可是由于时间、个人基本生存条件等问题,很难使这部分妇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专业的培训。

4、回娘家落户难。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往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利用村规民约等限制,设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通常情况下,条件较好的村庄,对离婚后妇女户口及子女户口的迁入,会要求妇女出具在村里落户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声明,否则不予迁入户口。

1、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一般都是由户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强。

2、自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时,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等到诉讼程序结束后,只会埋怨处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3、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征求村民意见,可是广大农村妇女很少会有提出意见的.。而且,农村妇女很少有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她们往往觉得“男主外,女主内”,这就直接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重视。再就是农村基层干部遇事习惯用传统方法、用村规民约来解决,可是往往就是这些村规民约,规定了不利于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许多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妇联”寻求帮助,可是我们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又无相应经费,解决其问题来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目前乡镇妇联仅安排一名编制,只有一个工作人员,通常还要担任其他业务工作,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协调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扬新风,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通过宣传、广播、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转变群众的思想,力争从根源上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

2、增强妇女法律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她们积极参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权利机构,要求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提倡农村妇女在结婚时对自身置办的嫁妆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保障其对房屋的使用权。对于宅地基使用权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要求签订赠与协议,对此进行明确。一旦发生婚姻关系改变,农村妇女还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首先是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会应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4、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一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二是加强与基层法庭和司法所的沟通,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着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强妇联自身力量,力争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

离婚调研报告 篇8

家庭是社会细胞,先有小家才有大国,所以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率逐年攀升。自20xx年1月至今,xx县婚姻登记处共受理离婚案件1936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案1056件,占案件的52.23%。总体看,女方提出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非常大。通过了解和掌握人们婚姻观念的走势,对更好调处,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以及稳固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以xx县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探求离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决离婚类案件的'建议。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部分是女方提出离婚。从20xx年至今数据统计看,大部分是女性提出离婚。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独立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二)以调解劝和的居多.“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表现的比以往冷静和理智,能够用平和的心态对待,做到好聚好散。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相对较稳定,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也有些当事人顾念旧情,在调解过程中选择从归与好。

(三)从离婚年龄看,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在离婚的男方当事人中,20-30岁和30-40岁年龄段的均在42%以上。在女方当事人中,25-40岁年龄段接近48%。这说明中青年年龄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

(二)加大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力度。通过对婚外情和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三) 加强做好调解工作。贯彻“自愿调解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办理,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四)加强妇联“五好文明家庭评比”、“青年道德模范评比”的评比活动,让市民学有膀样赶有标兵,从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故在调解实践中,正确应对离婚纠纷调处,处理好婚姻家庭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是时代对人民调查解员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离婚调研报告 篇9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

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

①否认有共同债务;

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

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

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

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

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

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

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

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

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

二、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

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

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按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

离婚调研报告 篇10

目前,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

1、很难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现在的农村家庭结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因此,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数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其所有权在婚后还是属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归属。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农村妇女很可能就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风俗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果仍居住在娘家,对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门,按照目前农村的习俗,房屋大都是留给儿子的,如果离婚后妇女强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愿意接纳,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容易导致家庭矛盾。而按照当前规定,离婚的妇女又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最终导致其无房可住。

2、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动性,农村妇女离婚后,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使农村妇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3、就业创业机会很难把握。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在住无定所、耕地无着落的.情况下,很难拿出时间、拿出金钱来进修,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在我乡,还可以从事手工艺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离创业致富还差很多。纵使妇联进行了很多创业培训,可是由于时间、个人基本生存条件等问题,很难使这部分妇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专业的培训。

4、回娘家落户难。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往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利用村规民约等限制,设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通常情况下,条件较好的村庄,对离婚后妇女户口及子女户口的迁入,会要求妇女出具在村里落户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声明,否则不予迁入户口。

1、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一般都是由户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强。

2、自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时,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等到诉讼程序结束后,只会埋怨处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3、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征求村民意见,可是广大农村妇女很少会有提出意见的。而且,农村妇女很少有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她们往往觉得“男主外,女主内”,这就直接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重视。再就是农村基层干部遇事习惯用传统方法、用村规民约来解决,可是往往就是这些村规民约,规定了不利于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许多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妇联”寻求帮助,可是我们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又无相应经费,解决其问题来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目前乡镇妇联仅安排一名编制,只有一个工作人员,通常还要担任其他业务工作,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协调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扬新风,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通过宣传、广播、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转变群众的思想,力争从根源上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

2、增强妇女法律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她们积极参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权利机构,要求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提倡农村妇女在结婚时对自身置办的嫁妆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保障其对房屋的使用权。对于宅地基使用权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要求签订赠与协议,对此进行明确。一旦发生婚姻关系改变,农村妇女还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首先是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会应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4、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一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二是加强与基层法庭和司法所的沟通,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着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强妇联自身力量,力争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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